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五方面系统大修,直播带货首次纳入调整范围,处罚梯度化直面“小过重罚”
维权动态 | 发布:2026-10-11T02:37:35.000Z | 更新:2026-10-11T02:37:57.340Z | 作者:消费在线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施行、2015年较大幅度修订之后的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围绕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五个方面展开。其中,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调整罚款计算方式回应"小过重罚"争议、限缩惩罚性赔偿主体遏制"职业打假"等亮点,直接关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修订背景:一部"舌尖上的法律"为何再次大修
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2015年进行全面修订,确立了以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为核心的"四个最严"制度框架。然而,近年来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蓬勃发展,相关法律滞后,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有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撤销总部所在地以外分支机构,导致异地执法难、消费者维权难;"小过重罚"案件社会反响较大。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应尽快启动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压实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审核责任,加快建立"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模式。正是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本次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新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此次修订既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对法律实施中暴露问题的系统性修补。
二、新增两个专节:校园食品安全与网络食品经营
本次修订最受关注的亮点之一是增设两个专节。针对"学校食品安全",增设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规范供餐模式选择、管理人员配备履职、食材采购验收、承包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校园食品安全供餐体量巨大、用餐群体敏感,既是监管重点也是社会关切热点,有必要将近年"校园餐"专项整治积累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刚性约束。
针对"网络食品经营"专节,本次修订实现了从平台责任到平台内经营者、从传统电商到直播营销的全覆盖:将责任主体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规范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将管理对象从"入网食品经营者"扩展为"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要求平台在开展业务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健全属地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快速响应本地消费投诉,打通跨区域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堵点。
三、制度优化:婴幼儿辅食入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程可溯
在管理制度优化方面,《征求意见稿》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明确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标签与商业宣传,严禁虚假误导;严格食品检验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其中将婴幼儿辅助食品(如米粉、果泥、营养补充品)纳入特殊食品范围,将与婴幼儿配方食品一样采用严格监督管理模式,为新手父母选购辅食提供了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针对食品添加剂,本次修订确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管理要求,补齐销售环节制度短板,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溯源与过程管控,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构建生产销售一体化监管链条。
四、智慧监管入法+法律责任梯度化:回应"小过重罚"与"职业打假"
在监管方式上,"智慧监管"被明确写入法律: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视频接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加快"互联网+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
在法律责任体系上,本次修订是最系统的修改之一: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规模精准匹配,回应"小过重罚"争议;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的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同时,将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由"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将职业恶意索赔人等排除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之外,既保留消费者维权通道,又遏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
常见问题(FAQ)
Q1: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是什么时候公开征求意见的?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0月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规定渠道反馈意见。
Q2: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智慧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Q3:首次纳入调整范围的新业态有哪些?
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将管理对象扩展为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实现从传统电商到直播营销的全覆盖。
Q4:校园食品安全专节明确了哪些要求?
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规范供餐模式选择、食材采购验收、承包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
Q5:婴幼儿辅食监管有什么变化?
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与婴幼儿配方食品一样采用严格监督管理模式。
Q6:智慧监管体现在哪些方面?
要求入网餐饮服务者实时公开制作过程视频,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接入监管部门系统,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
Q7:本次修订如何回应"小过重罚"和"职业打假"?
处罚由绝对数值罚改为货值倍数罚,使罚款与违法规模匹配;惩罚性赔偿主体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遏制恶意牟利索赔。
信息综合来源:人民日报2026年10月11日02版《食品安全法大幅修订回应哪些关切》、人民网、新京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026年10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等权威来源。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修订背景:一部"舌尖上的法律"为何再次大修
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实施,2015年进行全面修订,确立了以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为核心的"四个最严"制度框架。然而,近年来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蓬勃发展,相关法律滞后,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有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撤销总部所在地以外分支机构,导致异地执法难、消费者维权难;"小过重罚"案件社会反响较大。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明确提出,应尽快启动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压实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审核责任,加快建立"互联网+人工智能"监管模式。正是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本次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新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此次修订既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对法律实施中暴露问题的系统性修补。 二、新增两个专节:校园食品安全与网络食品经营</h2
新增两个专节:校园食品安全与网络食品经营
本次修订最受关注的亮点之一是增设两个专节。针对"学校食品安全",增设专节确立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规范供餐模式选择、管理人员配备履职、食材采购验收、承包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校园食品安全供餐体量巨大、用餐群体敏感,既是监管重点也是社会关切热点,有必要将近年"校园餐"专项整治积累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刚性约束。 针对"网络食品经营"专节,本次修订实现了从平台责任到平台内经营者、从传统电商到直播营销的全覆盖:将责任主体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统一规范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将管理对象从"入网食品经营者"扩展为"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首次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要求平台在开展业务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健全属地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快速响应本地消费投诉,打通跨区域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堵点。 三、制度优化:婴幼儿辅食入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程可溯</h2
制度优化:婴幼儿辅食入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全程可溯
在管理制度优化方面,《征求意见稿》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拓展至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明确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实施备案管理;规范食品标签与商业宣传,严禁虚假误导;严格食品检验管理,规范委托检验行为。其中将婴幼儿辅助食品(如米粉、果泥、营养补充品)纳入特殊食品范围,将与婴幼儿配方食品一样采用严格监督管理模式,为新手父母选购辅食提供了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针对食品添加剂,本次修订确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管理要求,补齐销售环节制度短板,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溯源与过程管控,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构建生产销售一体化监管链条。 四、智慧监管入法+法律责任梯度化:回应"小过重罚"与"职业打假"</h2
智慧监管入法+法律责任梯度化:回应"小过重罚"与"职业打假"
在监管方式上,"智慧监管"被明确写入法律: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关键风险环节安装监控设备,并将实时视频接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加快"互联网+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赋予监管部门物联网监控、视频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权限。 在法律责任体系上,本次修订是最系统的修改之一: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使罚款数额与违法规模精准匹配,回应"小过重罚"争议;严格落实"处罚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的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实施跨部门失信惩戒。同时,将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由"消费者"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将职业恶意索赔人等排除在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之外,既保留消费者维权通道,又遏制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索赔行为。 常见问题(FAQ) Q1: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是什么时候公开征求意见的?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0月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规定渠道反馈意见。 Q2: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