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双法规组合拳10月1日同施:消保条例+大湾区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大数据杀熟明令禁止/预付式消费跑路追责/跨域维权全国首创

维权动态 | 发布:2026-08-19T13:27:00.000Z | 更新:2026-08-20T03:45:54.380Z | 作者:消费在线

广东省双法规组合拳10月1日同施:消保条例+大湾区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大数据杀熟明令禁止/预付式消费跑路追责/跨域维权全国首创

广东省双法规组合拳10月1日同施:消保条例+大湾区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大数据杀熟明令禁止/预付式消费跑路追责/跨域维权全国首创

发布时间:2026年8月14日 | 信源:环球网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工人日报 / 中国消费者报 | 分类:维权动态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要法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部法规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同步正式施行。这是广东省首创的"综合+专项"组合立法模式,实现"1+1>2"的立法质效,为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建设提供了"广东样本"。

核心亮点:《条例》共7章67条,聚焦六大热点消费场景——大数据杀熟、预付式消费跑路、自动续费陷阱、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老年人消费欺诈、外卖食品安全。《规定》共11条,是全国首部跨省级行政区、跨不同法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地方立法,开创大湾区跨境消费维权"体系化治理"新阶段。

一、"1+1>2"立法模式:综合条例与专项规定的制度创新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琼在8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对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出基础性、综合性规定,《规定》则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作出针对性、专门性规定。两部法规组合配套,实现同步制定、同时颁布、同期实施,形成"1+1>2"的立法质效。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这一模式突破了传统单一法规"大而全"的惯性思路。《条例》以67条的体量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链条基础制度,而《规定》则以11条的精炼篇幅聚焦大湾区跨境协作这一特定议题。两者互为补充,既有宏观制度框架,又有微观操作指引,被法学界评价为"广东首创的组合立法范式"。

1.1 两部法规的关系定位

《条例》是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法规,取代了1999年制定、2024年修正的旧版《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从原34条大幅扩展至67条,实现了全面的"升级换代"。《规定》则是对大湾区跨境消费维权协作经验的制度化升华,将粤港澳三地十余年形成的协作实践上升为法定规则。

1.2 立法的时代背景

两部法规出台之际,正值国家"十五五"规划扩内需促消费的开局起步关键时期。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此举是服务全国促消费大局、争创一流消费环境的重要法治举措。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消费侵权形式更加复杂多样,预付式消费"跑路"、大数据"杀熟"、直播电商虚假宣传等问题亟需制度回应。

二、六大热点场景的制度突破

《条例》针对当前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六大热点消费场景作出了针对性制度设计,覆盖了从线上到线下、从年轻群体到"一老一小"的全维度保护。

2.1 大数据杀熟:首次以地方立法明确禁止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条款直接回应了"同一件商品,老用户比新用户更贵"这一长期困扰消费者的痛点。

法律依据:《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基于算法的价格歧视行为,同时规定平台规则不得夹带违约金畸高、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权利等"霸王条款"。第六十一条设置了相应罚则。

2.2 预付式消费"跑路":从源头到事后的全链条治理

《条例》第十六条针对健身房、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家政、养老等预付式消费高发领域,建立了三重保护机制:一是书面合同制度,要求经营者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金额、退款方式等;二是余额查询制度,经营者须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余额及交易记录查询渠道;三是停业告知制度,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30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更具突破性的是,《条例》提出探索推行预付款第三方存管制度,由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存管消费者预付资金,商家用完一笔划一笔,从根源上减少"卷款跑路"的可能性。此外,《条例》还明确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17个生活消费领域对预付式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实证案例:佛山高明健身房跑路案
在佛山市高明区,某健身房突然关门停业,负责人失联,200余名消费者近50万元预付款面临"打水漂"。高明区消委会迅速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核查,主动对接法院、人社等部门,形成联动合力,最终通过"协助转课+支持起诉"多元化解方案有效化解了这起消费纠纷。这一案例正是《条例》预付式消费治理制度设计的现实参照。

2.3 自动续费陷阱: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将被处罚

"首月低价—默认勾选—小字提示—取消入口隐蔽"是不少互联网产品会员订阅服务的常见套路。《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了系统规范:开通服务前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选定、强制捆绑开通;每次自动续费前须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续费;取消渠道必须显著、简便,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不得以此为由终止会员正常使用或降低服务体验。自动续费违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4 网络虚假宣传:好评前置、差评后置、AI数字人带货均受约束

《条例》对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制:禁止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禁止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评价等误导性方式展示评价;禁止虚构点击量、播放量等流量数据及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针对AI数字人带货等新业态,《条例》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2.5 "一老一小"特殊群体保护

在老年人保护方面,《条例》创设了"老年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健康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的,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要求零售、餐饮、商场、公园等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必须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条例》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服务提供者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合理限制单次和单日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2.6 外卖食品安全:首次以立法明确封口要求

《条例》第十九条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外卖食品封口要求:餐饮经营者须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确保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且便于辨识。封口缺失或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收。第六十二条设置了相应罚则。

三、大湾区跨境消费维权:全国首创的协作机制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是全国首部跨省级行政区、跨不同法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地方立法。《规定》系统梳理粤港澳地区十余年维权协作实践经验,为大湾区跨境消保协作提供明确制度遵循。

3.1 顶层制度设计

《规定》确立了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为大湾区跨境消保协作搭建法治框架。在推进跨境维权协作方面,《规定》将以往零散的合作实践系统化、法治化,形成全流程协作链条,明确粤港澳联合举办跨境交流合作活动、健全常态化联动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构建跨境放心消费环境。

3.2 跨境投诉转办平台

《规定》直面消费者跨境维权落地难的困境,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诉转办平台建设等措施,着力破解跨境消费维权的长期痛点。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港澳购物遇到问题,无需亲赴港澳,可通过跨境投诉转办平台由三地消委会联动协助解决。

四、违法成本显著提升:罚则体系全面强化

《条例》在罚则方面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形成了有力的威慑效应:

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法律依据
大数据杀熟、预付卡违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最高罚50万元;情节严重可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59、60条
自动续费违规最高罚款3万元第63条
外卖未封口设置专门罚则第62条
加工修理违规按货值或违法所得3倍罚款第64条

此外,《条例》还健全了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消委会受理投诉须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调解须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部门收到投诉须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省消委会可就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动指南

面对新法规带来的制度红利,消费者应如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提供分层行动建议:

5.1 日常消费场景

保留发票、合同、聊天记录、交易截图、余额截图等核心证据。办卡时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问清退款规则。注意商家停业、搬迁前应提前30天通知。10月1日后遇到消费纠纷,可先走协商,再向消委会或12345投诉。

5.2 老年消费者保护

帮助家中老人了解新规权利:通过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方式购买的保健品,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提醒老人注意上门推销、会议营销等场景,付款留凭证。商场、餐馆必须接受现金和银行卡支付,不因不会用手机而被拒服务。

5.3 跨境消费维权

在港澳地区消费遇到问题,可登录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进行投诉,由三地消委会联动处理。保留购物凭证、合同及相关通信记录。

六、常见问答

Q1:《条例》和《规定》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A:两部法规均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67条,《规定》共11条,不分章节。两部法规同步落地实施。

Q2:大数据杀熟在新规下如何认定?消费者如何举证?

A:《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算法对同一商品设置不同价格。消费者可保存不同账号、不同时间段的比价截图作为初步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Q3:预付卡商家跑路了怎么办?新法规有什么保护措施?

A:新规要求预付式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提供余额查询、停业提前30天告知,并探索预付款第三方存管制度。已发生跑路的,可向消委会投诉、申请支持起诉。参照佛山高明健身房案例,多部门联动可有效化解。

Q4:老年人被忽悠买保健品,新规给了什么保护?

A:《条例》第十五条创设"老年人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老年人有权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禁止虚构或夸大产品功效。

Q5:在港澳买东西出问题,真的不用跑过去维权?

A:《规定》推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投诉转办平台,消费者可通过该平台在线投诉,由粤港澳三地消委会联动处理。这标志着大湾区跨境消费维权正式迈入"体系化治理"新阶段。

Q6:外卖没有封口,消费者可以拒收吗?

A:可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卖食品必须封口且开启后无法复原。封口缺失或损坏的,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收。第六十二条设置了相应罚则。

Q7:自动续费被偷偷扣钱怎么办?

A:《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每次续费前须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方式显著告知,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续费。取消渠道须简便且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违规最高可罚3万元。如遇违规扣费,可向12345或消委会投诉。

Q8:新法规对经营者有哪些合规要求?违法成本有多高?

A:违法成本显著提升。大数据杀熟、预付卡违规可处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最高罚50万元,情节严重可停业整顿、吊销执照。自动续费违规最高罚3万。消委会投诉受理时限7个工作日,调解45个工作日。

信源引用:

1. 环球网/人民日报,"立法'1+1>2',让消费更放心",2026年8月13日

2.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2026年8月3日

3. 中国消费者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两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10月实施",2026年8月6日

4. 羊城晚报,"@广东人:预付式消费'跑路'、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等难点问题有法可依了!",2026年8月3日

5. 广东省司法厅网站,"粤首创'综合+专项'组合立法",2026年8月4日

6. 工人日报相关报道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1+1>2"立法模式:综合条例与专项规定的制度创新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琼在8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对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出基础性、综合性规定,《规定》则对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作出针对性、专门性规定。两部法规组合配套,实现同步制定、同时颁布、同期实施,形成"1+1>2"的立法质效。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这一模式突破了传统单一法规"大而全"的惯性思路。《条例》以67条的体量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链条基础制度,而《规定》则以11条的精炼篇幅聚焦大湾区跨境协作这一特定议题。两者互为补充,既有宏观制度框架,又有微观操作指引,被法学界评价为"广东首创的组合立法范式"。 1.1 两部法规的关系定位</h3

1 两部法规的关系定位

《条例》是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法规,取代了1999年制定、2024年修正的旧版《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从原34条大幅扩展至67条,实现了全面的"升级换代"。《规定》则是对大湾区跨境消费维权协作经验的制度化升华,将粤港澳三地十余年形成的协作实践上升为法定规则。 1.2 立法的时代背景</h3

2 立法的时代背景

两部法规出台之际,正值国家"十五五"规划扩内需促消费的开局起步关键时期。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此举是服务全国促消费大局、争创一流消费环境的重要法治举措。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消费侵权形式更加复杂多样,预付式消费"跑路"、大数据"杀熟"、直播电商虚假宣传等问题亟需制度回应。 二、六大热点场景的制度突破</h2

六大热点场景的制度突破

《条例》针对当前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六大热点消费场景作出了针对性制度设计,覆盖了从线上到线下、从年轻群体到"一老一小"的全维度保护。 2.1 大数据杀熟:首次以地方立法明确禁止</h3

1 大数据杀熟:首次以地方立法明确禁止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这一条款直接回应了"同一件商品,老用户比新用户更贵"这一长期困扰消费者的痛点。 法律依据: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基于算法的价格歧视行为,同时规定平台规则不得夹带违约金畸高、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权利等"霸王条款"。第六十一条设置了相应罚则。 2.2 预付式消费"跑路":从源头到事后的全链条治理</h3

2 预付式消费"跑路":从源头到事后的全链条治理

《条例》第十六条针对健身房、美容美发、教育培训、家政、养老等预付式消费高发领域,建立了三重保护机制:一是书面合同制度,要求经营者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金额、退款方式等;二是余额查询制度,经营者须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余额及交易记录查询渠道;三是停业告知制度,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的,应提前30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更具突破性的是,《条例》提出探索推行预付款第三方存管制度,由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存管消费者预付资金,商家用完一笔划一笔,从根源上减少"卷款跑路"的可能性。此外,《条例》还明确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17个生活消费领域对预付式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实证案例:佛山高明健身房跑路案 在佛山市高明区,某健身房突然关门停业,负责人失联,200余名消费者近50万元预付款面临"打水漂"。高明区消委会迅速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核查,主动对接法院、人社等部门,形成联动合力,最终通过"协助转课+支持起诉"多元化解方案有效化解了这起消费纠纷。这一案例正是《条例》预付式消费治理制度设计的现实参照。 2.…

3 自动续费陷阱: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将被处罚

"首月低价—默认勾选—小字提示—取消入口隐蔽"是不少互联网产品会员订阅服务的常见套路。《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了系统规范:开通服务前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默认选定、强制捆绑开通;每次自动续费前须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续费;取消渠道必须显著、简便,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不得以此为由终止会员正常使用或降低服务体验。自动续费违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4 网络虚假宣传:好评前置、差评后置、AI数字人带货均受约束</h3

4 网络虚假宣传:好评前置、差评后置、AI数字人带货均受约束

《条例》对网络交易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制:禁止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禁止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评价等误导性方式展示评价;禁止虚构点击量、播放量等流量数据及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针对AI数字人带货等新业态,《条例》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2.5 "一老一小"特殊群体保护</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