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克雅宝天猫旗舰店55元项链被要求退款:消费者下单成功合同是否成立?
维权动态 | 发布:2026-08-30T11:00:00.000Z | 更新:2026-08-24T05:04:37.346Z | 作者:消费在线
梵克雅宝天猫旗舰店55元项链被要求退款:消费者下单成功合同是否成立?
55元下单一条原价14,100元的梵克雅宝迷你蝴蝶项链,付款成功后却被品牌方以"系统bug"为由要求主动退款——这起发生在2026年8月19日凌晨的"天价捡漏"事件,迅速引发全网关于电商标价错误合同效力的热议。封面新闻、羊城晚报等多家媒体跟进报道,法律界人士逐条拆解了《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规则。最终,天猫平台确认系系统数据错误,协助退款并给予消费者5元"心意补偿金",事件以消费者接受方案告终,但其中涉及的法律边界值得所有网购消费者关注。
一、事件经过:从55元"捡漏"到品牌劝退
据封面新闻报道,消费者汪女士于8月19日凌晨0点50分左右在淘宝浏览时,刷到梵克雅宝天猫旗舰店一款标价55元的迷你蝴蝶项链。她起初以为是系统故障,退出后发现其他品牌价格正常,再次进入确认价格仍为55元,遂下单并支付成功。汪女士事后发现,当天该品牌其他上万元项链也有网友发现价格显示为100元,疑似品牌或平台系统批量异常。
下单后,梵克雅宝工作人员致电汪女士,称系"平台系统错误"而非品牌方问题,希望消费者主动申请退款。汪女士随即联系平台客服,客服表示平台不会主动联系品牌方,需要消费者申请投诉后平台才会介入。该笔订单的最迟发货时间为8月21日,截至当日品牌仍未发货。记者8月21日查询天猫旗舰店发现,该款项链官方售价为14,100元,与55元的订单价格相差约256倍。
8月21日晚,天猫平台工作人员致电汪女士,确认此次价格漏洞系平台系统bug导致数据错误,并非商家原因,并向消费者致歉。平台最终方案为协助退款,同时给予5元"心意补偿金"。汪女士表示接受,称自身收入水平负担得起该款项链,自始至终未催发货,理解"打工人"的不易,不打算就此起诉。
二、法律解读:订单支付成功,合同即告成立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王轶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一,合同何时成立?王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汪女士以55元价格下单并支付成功,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品牌能否单方撤销?品牌若主张标价系系统错误,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关键在于,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品牌单方致电要求退款不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果。而且,撤销权有90日的除斥期间——若品牌在90日内未起诉或申请仲裁撤销,则合同继续有效,品牌应当发货。
第三,拒不发货有什么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汪女士可主张两项权利:一是要求品牌继续履行即发货;二是若因品牌不发货造成其他损失(如另行购买同款产生的差价损失),可要求赔偿。
三、格式条款争议:"价格不做确认"是否有效?
记者注意到,梵克雅宝天猫旗舰店销售条款第15条对定价准确性写明:"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表示存在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之前,梵克雅宝对梵克雅宝作品的价格不做确认。如果准确价格高于显示价格,梵克雅宝会在配送前联系客户寻求指示,得不到指示则拒绝订单。"
王轶律师认为,该条款属于品牌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消费者可主张其不具有约束力。理由有二:
其一,该条款约定"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之前对价格不做确认",实质上是将合同成立时间延迟至品牌方"确认"之后。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包含该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
其二,该条款赋予品牌方单方决定是否确认订单的权利,实质上不合理地减轻了品牌方作为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基于合同所享有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品牌不能以"价格未确认"为由拒绝发货,消费者可主张该价格确认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或不具有约束力。
四、同类事件的司法实践与消费启示
电商标价错误引发的合同纠纷并非个案。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价差幅度、消费者是否明知标价错误、商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因素。如果价差巨大(如本案256倍),商家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院有可能支持;但商家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不能单方取消订单。反之,如果价差在合理范围内(如正常促销折扣),商家则无权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履约。
对于消费者,遇到类似"捡漏"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时间截图保存商品页面、订单详情和支付凭证,这些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核心证据;先与商家和平台客服沟通,要求履约;协商不成可向12315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涉及金额较大,可咨询律师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但同时也应理性看待——诉讼需要时间和精力成本,像汪女士那样权衡后选择接受平台方案,也是一种合理的个人决策。
对于电商经营者和平台,这一事件同样具有警示意义。品牌方应完善价格校验机制,在商品上架前设置价格异常预警,从源头减少标价乌龙;平台方需加强对系统异常的实时监测和快速响应,明确标价错误的责任归属和处置流程。商家系统疏漏不应转嫁给消费者,契约精神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石。
常见问题
Q1:网购付款成功后合同就成立了吗?
是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付款成功进一步确认了合同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Q2:商家说"系统bug标错价"就能不发货吗?
不能单方面不发货。商家如认为标价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在90日内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自行致电要求退款不产生撤销效力。90日内未起诉撤销的,合同继续有效。
Q3:网店条款写了"价格以确认为准",有效吗?
可能无效。《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付款后合同不成立。如果该条款实质上将合同成立时间推迟到商家"确认"之后,属于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可主张无效。
Q4:商家拒不发货,消费者能要求什么?
可要求继续履行(发货),也可要求赔偿因不发货造成的损失(如另行购买同款的差价)。建议先向平台投诉,再向12315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走法律途径。
Q5:55元买1.4万元项链,法院会支持发货吗?
存在不确定性。价差达256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商家起诉撤销的话,法院可能结合证据综合裁量。但在商家未依法撤销合同前,合同仍然有效,消费者有权要求履约。
Q6:平台bug导致标价错误,责任在谁?
天猫已确认此次事件系平台系统bug而非商家原因。但对消费者而言,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店铺经营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可要求平台介入协调,如因平台过错导致损失,也可向平台追责。
信源:封面新闻(2026-08-21)、羊城晚报·羊城派(2026-08-22)、新浪财经(2026-08-22)、光明网(2026-08-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事件经过:从55元"捡漏"到品牌劝退
据封面新闻报道,消费者汪女士于8月19日凌晨0点50分左右在淘宝浏览时,刷到梵克雅宝天猫旗舰店一款标价 55元 的迷你蝴蝶项链。她起初以为是系统故障,退出后发现其他品牌价格正常,再次进入确认价格仍为55元,遂下单并支付成功。汪女士事后发现,当天该品牌其他上万元项链也有网友发现价格显示为100元,疑似品牌或平台系统批量异常。 下单后,梵克雅宝工作人员致电汪女士,称系"平台系统错误"而非品牌方问题,希望消费者主动申请退款。汪女士随即联系平台客服,客服表示平台不会主动联系品牌方,需要消费者申请投诉后平台才会介入。该笔订单的最迟发货时间为8月21日,截至当日品牌仍未发货。记者8月21日查询天猫旗舰店发现,该款项链官方售价为 14,100元 ,与55元的订单价格相差约256倍。 8月21日晚,天猫平台工作人员致电汪女士,确认此次价格漏洞系平台系统bug导致数据错误,并非商家原因,并向消费者致歉。平台最终方案为协助退款,同时给予 5元 "心意补偿金"。汪女士表示接受,称自身收入水平负担得起该款项链,自始至终未催发货,理解"打工人"的不易,不打算就此起诉。 二、法律解读:订单支付成功,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解读:订单支付成功,合同即告成立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王轶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一,合同何时成立? 王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汪女士以55元价格下单并支付成功,买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品牌能否单方撤销? 品牌若主张标价系系统错误,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关键在于,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品牌单方致电要求退款不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果。而且,撤销权有90日的除斥期间——若品牌在90日内未起诉或申请仲裁撤销,则合同继续有效,品牌应当发货。 第三,拒不发货有什么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汪女士可主张两项权利:一是要求品牌继续履行即发货;二是若因品牌不发货造成其他损失(如另行购买同款产生的差价损失)…
格式条款争议:"价格不做确认"是否有效?
记者注意到,梵克雅宝天猫旗舰店销售条款第15条对定价准确性写明:"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表示存在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之前,梵克雅宝对梵克雅宝作品的价格不做确认。如果准确价格高于显示价格,梵克雅宝会在配送前联系客户寻求指示,得不到指示则拒绝订单。" 王轶律师认为,该条款属于品牌方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存在较大争议,消费者可主张其不具有约束力。理由有二: 其一,该条款约定"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之前对价格不做确认",实质上是将合同成立时间延迟至品牌方"确认"之后。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包含该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 其二,该条款赋予品牌方单方决定是否确认订单的权利,实质上不合理地减轻了品牌方作为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基于合同所享有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品牌不能以"价格未确认"为由拒绝发货,消费者可主张该价格确认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或不具有约束力。 四、同类事件的司法实践与消费启示</h…
同类事件的司法实践与消费启示
电商标价错误引发的合同纠纷并非个案。在过往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价差幅度、消费者是否明知标价错误、商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因素。如果价差巨大(如本案256倍),商家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法院有可能支持;但商家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不能单方取消订单。反之,如果价差在合理范围内(如正常促销折扣),商家则无权以"标错价"为由拒绝履约。 对于消费者,遇到类似"捡漏"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时间截图保存商品页面、订单详情和支付凭证,这些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核心证据;先与商家和平台客服沟通,要求履约;协商不成可向12315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涉及金额较大,可咨询律师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但同时也应理性看待——诉讼需要时间和精力成本,像汪女士那样权衡后选择接受平台方案,也是一种合理的个人决策。 对于电商经营者和平台,这一事件同样具有警示意义。品牌方应完善价格校验机制,在商品上架前设置价格异常预警,从源头减少标价乌龙;平台方需加强对系统异常的实时监测和快速响应,明确标价错误的责任归属和处置流程。商家系统疏漏不应转嫁给消费者,契约精神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石。 常见问题 Q1: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