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新疆8起"首违不罚"案例同步解读

维权动态 | 发布:2026-08-29T11:00:00.000Z | 更新:2026-08-25T02:30:38.694Z | 作者:消费在线

贵州公布铁拳行动第二批6起典型案例,新疆同期公布8起首违不罚案例。严惩与包容两种执法思路对比,折射市场监管在护民与营商间寻求平衡。

贵州"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新疆8起"首违不罚"案例同步解读

2026年8月下旬,两则来自中国西部市场监管系统的消息形成鲜明对照: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6起案件覆盖虚假宣传、产品质量不合格、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处罚与教育并重;同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依法免予行政处罚。严惩与包容两种执法思路的同步呈现,折射出中国市场监管在"铁拳护民"与"柔性营商"之间寻求平衡的深层探索。

一、贵州"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案例详解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第二批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虚假荣誉牌匾误导消费者

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达之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经营的朱砂制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6年1月6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朱砂销售区悬挂3块归属铜仁市万山区物之灵朱砂雕刻压膜有限责任公司的荣誉牌匾,虽取得荣誉使用授权,但牌匾及悬挂区域未标注原荣誉持有企业名称,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相关荣誉系当事人自有。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二:足银手镯镉含量超标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寿昌销售不合格足银手镯案。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足银手镯镉元素含量不符合GB 28480-201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共计加工不合格手镯5只,货值金额1833.6元,违法所得458.4元。镉为有毒重金属,可在人体蓄积损伤肾脏和骨骼。当事人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金镶玉"含金量严重虚标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福晟特色工艺文化馆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案。工作人员销售"金镶玉墨玉生肖"商品时宣称黄金重量"一克多一点",经抽样送检实际含金仅0.2339克(含胶),宣传内容与检测结果严重不符。此前该案例已作为旅游市场乱象典型被通报,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6800元,合计罚没18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四:朱砂饰品硫化汞含量不达标

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碧江区裕丰工艺品加工厂生产不合格朱砂饰品案。涉案观音吊坠、福袋挂坠硫化汞含量未达到DB52/T 1559-2021《朱砂 工艺品》标准要求,共计生产不合格观音吊坠35件、福袋挂坠205件,货值金额515元,全部未销售。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初次违法、货值小等情节,被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销售不合格朱砂饰品

铜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仁市梵晶工艺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朱砂饰品案。当事人销售硫化汞含量不达标的不合格朱砂饰品,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极低且已自行停业,社会危害轻微,被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案例六:伪造翡翠产地"缅甸"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隐光阁饰品店伪造产品产地案。当事人为店内59件翡翠悬挂标注"产地:缅甸"的标签,无法提供任何产地证明材料,虚构产品产地对外销售。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构成伪造产品厂名厂址,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新疆8起"首违不罚"案例:柔性执法的实践样本

与贵州铁拳行动的严惩态势形成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8月20日公布8起"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所有案例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仅没收涉案物品并进行普法教育。

序号地区违法行为货值/情节免罚依据
1伊宁市玉米淀粉抽检不合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来源可追溯,主动下架整改《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2博乐市销售过期食品货值32元,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3吐鲁番市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识2台秤未检定,初次违法,及时送检合格《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4乌什县销售过期食品及调料5类21件,货值51.2元,初次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5白碱滩区洗发露无进货查验台账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6伊州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4类36件,货值218元,初次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7阿图什市草莓抽检不合格履行进货查验,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8阿瓦提县销售过期调料5袋,货值25元,无售出记录,初次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2.1 "首违不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新疆的8起案例主要依据两条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新疆于2025年11月发布了《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包括"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8起案例集中体现了三项核心适用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三、两种执法思路的对比分析

3.1 处罚力度与威慑效果

贵州铁拳行动的6起案例均作出了实质性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其中"金镶玉"虚假宣传案罚没合计18000元,虽金额不大,但停业整顿的处罚对经营者具有较强震慑。铁拳行动的核心逻辑是"以案释法、以罚警示",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普遍威慑,预防同类违法行为发生。

新疆的"首违不罚"则选择了另一条路径: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替代处罚,通过普法教育促使经营者自觉守法。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数据显示,2026年以来已对14家经营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首违不罚"决定,同时通过"回头访""回头看"等机制跟踪问效,确保"免罚不免责"。

3.2 中小微企业容错空间

两种执法思路的差异背后,是对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环境的不同考量。新疆8起案例中,涉事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小型便利店和生鲜超市,涉案货值从25元到218元不等。对这类经营者而言,即使是小额罚款也可能影响其经营积极性。"首违不罚"为无心之失的小微经营者提供了容错空间,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贵州的案例则更多涉及主观故意明显的违法行为——虚假荣誉牌匾、含金量虚标、伪造产地等,这些行为并非"无心之失",而是经营者主动实施的误导性商业行为,对其依法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3.3 消费者实际权益保障

一个关键问题是:"首违不罚"是否意味着消费者权益被忽视?从新疆案例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在草莓抽检不合格案中,经营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天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在玉米淀粉案中,经营者第一时间对同类食品开展全面自查排查。"首违不罚"并不免除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如因不合格产品遭受损害,仍可依法主张赔偿。

贵州铁拳案例则通过罚没和停业整顿等手段,直接剥夺违法经营者的非法所得,从经济上消除违法动机。两种方式各有侧重,但最终目标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4 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执法标准协调

贵州与新疆执法尺度的差异,反映出中国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挑战:如何在统一法律框架下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2年和2023年先后发布两批《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为全国执法提供了基准。各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清单,新疆的"三项清单"即是对总局清单的细化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在铁拳行动中也并非"一刀切"式严惩。铜仁市两起朱砂饰品案中,监管部门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这说明严惩与包容并非对立,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差异化适用。

四、全国铁拳行动进展数据

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公开信息,2025年至2026年全国"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 2025年全国12315平台接收投诉举报264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5亿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率达98.4%,累计公示2624.5万条投诉;
  • 浙江省"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办案件7.1万件(截至2026年4月);
  • 湖南省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各类案件1.82万件
  • 陕西省"铁拳"行动查处案件近1.7万件(截至2025年12月);
  • 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超21.4万家,消费纠纷在线解决(ODR)机制累计处理纠纷1232.5万件
  • 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惠及1.78亿人次,带动相关商品销售额约1.32万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统筹30个部门推进149项措施,部署48个地区试点17项重点任务,正在推动消费者维权从"可感"走向"可信"。

FAQ

Q1:什么是"首违不罚"?适用条件是什么?

A:"首违不罚"是指对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其适用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法律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需要强调的是,"首违不罚"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仍可依法索赔。

Q2:贵州铁拳行动案例和新疆"首违不罚"案例矛盾吗?

A:不矛盾。两者针对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贵州案例涉及虚假宣传、伪造产地、重金属超标等主观故意明显、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新疆案例多为销售过期食品(货值25-218元)、台账记录不全等轻微过失行为,且当事人均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执法尺度的差异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而非标准不一。

Q3:"首违不罚"是否等于"不管"?

A:不是。"首违不罚"是"免罚不免责"。新疆8起案例中,经营者均被没收不合格产品、接受普法教育,部分还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博乐市市场监管局还建立了"回头访""回头看"机制,跟踪督促经营者整改。如经营者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将依法从重处罚。

Q4:消费者买到铁拳行动中曝光的不合格产品怎么办?

A:消费者可凭购物凭证向经营者要求退货退款。如因使用不合格产品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主张赔偿。经营者拒绝赔偿的,可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Q5:全国"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主要打击哪些违法行为?

A:铁拳行动聚焦民生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违法、假冒伪劣、计量作弊、格式条款侵权、虚假广告、无证无照经营等。2026年各地还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旅游市场、网络交易、儿童用品等列为重点整治领域。

Q6:经营者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首违不罚"条件?

A:建议经营者关注所在省份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首违不罚"清单和"轻微免罚"清单,对照自身违法行为是否在清单范围内。一般需满足: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较少或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如有疑问,可在接受调查时向执法人员提出陈述和申辩。

信源标注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2026年8月24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2026年8月20日)
  • 中国质量新闻网相关报道(2026年8月24日)
  • 中国经济新闻网《贵州铁腕整治旅游乱象 六案例警示行业规范》(2026年8月18日)
  •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监管栏目:samr.gov.cn/zfjcj
  • 《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于本文的常见问题

贵州"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二批案例详解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第二批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虚假荣誉牌匾误导消费者 安顺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达之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经营的朱砂制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2026年1月6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朱砂销售区悬挂3块归属铜仁市万山区物之灵朱砂雕刻压膜有限责任公司的荣誉牌匾,虽取得荣誉使用授权,但牌匾及悬挂区域未标注原荣誉持有企业名称,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相关荣誉系当事人自有。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二:足银手镯镉含量超标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吴寿昌销售不合格足银手镯案。当事人加工销售的足银手镯 镉元素含量 不符合GB 28480-201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共计加工不合格手镯5只,货值金额1833.6元,违法所得458.4元。镉为有毒重金属,可在人体蓄积损伤肾脏和骨骼。当事人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三:"金镶玉"含金量严重虚标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顺县福晟特色工艺文化馆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新疆8起"首违不罚"案例:柔性执法的实践样本

与贵州铁拳行动的严惩态势形成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8月20日公布8起"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所有案例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仅没收涉案物品并进行普法教育。 序号 地区 违法行为 货值/情节 免罚依据 1 伊宁市 玉米淀粉抽检不合格 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来源可追溯,主动下架整改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2 博乐市 销售过期食品 货值32元,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3 吐鲁番市 电子计价秤无检定标识 2台秤未检定,初次违法,及时送检合格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4 乌什县 销售过期食品及调料 5类21件,货值51.2元,初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5 白碱滩区 洗发露无进货查验台账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6 伊州区 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 4类36件,货值218元,初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 7 阿图什市 草莓抽检不合格 履行进货查验,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8 阿瓦提县 销售过期调料 5袋,货值25元,无售出记录,初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3…

1 "首违不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新疆的8起案例主要依据两条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新疆于2025年11月发布了《市场监管领域减免责"三项清单"(2025年版)》,包括"首违不罚"清单、"轻微免罚"清单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8起案例集中体现了三项核心适用条件: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三、两种执法思路的对比分析</h2

1 处罚力度与威慑效果

贵州铁拳行动的6起案例均作出了实质性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其中"金镶玉"虚假宣传案罚没合计18000元,虽金额不大,但停业整顿的处罚对经营者具有较强震慑。铁拳行动的核心逻辑是"以案释法、以罚警示",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普遍威慑,预防同类违法行为发生。 新疆的"首违不罚"则选择了另一条路径: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替代处罚,通过普法教育促使经营者自觉守法。博乐市市场监管局数据显示,2026年以来已对14家经营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首违不罚"决定,同时通过"回头访""回头看"等机制跟踪问效,确保"免罚不免责"。 3.2 中小微企业容错空间</h3

2 中小微企业容错空间

两种执法思路的差异背后,是对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环境的不同考量。新疆8起案例中,涉事主体多为个体工商户、小型便利店和生鲜超市,涉案货值从25元到218元不等。对这类经营者而言,即使是小额罚款也可能影响其经营积极性。"首违不罚"为无心之失的小微经营者提供了容错空间,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 贵州的案例则更多涉及主观故意明显的违法行为——虚假荣誉牌匾、含金量虚标、伪造产地等,这些行为并非"无心之失",而是经营者主动实施的误导性商业行为,对其依法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3.3 消费者实际权益保障</h3

3 消费者实际权益保障

一个关键问题是:"首违不罚"是否意味着消费者权益被忽视?从新疆案例来看,答案是否定的。在草莓抽检不合格案中,经营者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天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在玉米淀粉案中,经营者第一时间对同类食品开展全面自查排查。"首违不罚"并不免除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如因不合格产品遭受损害,仍可依法主张赔偿。 贵州铁拳案例则通过罚没和停业整顿等手段,直接剥夺违法经营者的非法所得,从经济上消除违法动机。两种方式各有侧重,但最终目标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4 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执法标准协调</h3

4 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执法标准协调

贵州与新疆执法尺度的差异,反映出中国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挑战:如何在统一法律框架下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2年和2023年先后发布两批《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为全国执法提供了基准。各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清单,新疆的"三项清单"即是对总局清单的细化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在铁拳行动中也并非"一刀切"式严惩。铜仁市两起朱砂饰品案中,监管部门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轻微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这说明严惩与包容并非对立,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差异化适用。 四、全国铁拳行动进展数据</h2

全国铁拳行动进展数据

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各地公开信息,2025年至2026年全国"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2025年全国12315平台 接收投诉举报 2646万件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43.5亿元 ;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率达 98.4% ,累计公示2624.5万条投诉; 浙江省 "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办案件 7.1万件 (截至2026年4月); 湖南省 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各类案件 1.82万件 ; 陕西省 "铁拳"行动查处案件近 1.7万件 (截至2025年12月); 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超 21.4万家 ,消费纠纷在线解决(ODR)机制累计处理纠纷 1232.5万件 ; 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惠及 1.78亿人次 ,带动相关商品销售额约 1.32万亿元 。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统筹30个部门推进149项措施,部署48个地区试点17项重点任务,正在推动消费者维权从"可感"走向"可信"。 FAQ Q1:什么是"首违不罚"?适用条件是什么? A:"首违不罚"是指对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其…